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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1號再審原告 蕭景田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玫靚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01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經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本件係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程序所應核定者為據。查原確定判決為確定經界之訴,非確認經界之訴,雖為財產權上之爭執,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則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