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黃國旙被 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張慧淳張文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