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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黃國旙被 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張慧淳張文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林家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酌減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嗣減縮為1,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