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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偉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