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李淑華訴訟代理人 張璨麟被 告 邱俊凱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3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