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87 元,應繳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