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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兩傳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宋雲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就起訴狀所指「臺北市○○區○○路○○○○ 號」房屋附近庭院、道路、圍籬、駁坎內球場、花園、水溝等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

二、原告就起訴狀所指「臺北市○○區○○路○○○○ 號」房屋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何(可提出不動產公司估價報告或鑑價報告,如尚在估價或鑑價中亦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