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兩傳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宋雲揚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傳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 號房屋暨附近庭院、道路、圍籬、駁崁內球場、花園、水溝等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系爭不動產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05 萬4,000 元(參永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
105 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32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9萬4,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