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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張淑貞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 告 許敬龍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贈與行為及同月2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㈡被告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附表所示不動產鄰近地區1 年內型態、屋齡、地段相似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25萬9,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交易價格為467 萬294 元〔計算式:25萬9,

000 元×(53.1平方公尺+6.51平方公尺)×0.3025=467 萬29

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467 萬

2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3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 │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編號├───┬────┬────┬──┬───┼──────┤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平方公尺)│ │├──┼───┼────┼────┼──┼───┼──────┼────────┤│ 1 │新北市│ 汐止區 │ 北山 │ │ 441 │ 649.14 │ 2694分之60 │├──┴───┴────┴────┴──┴───┴──────┴────────┤│建物部分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樣主要├─────────┬─────┤ ││編號│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權利範圍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建 物 門 牌│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 1 │1715│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第2 樓層:53.10 │陽台6.51 │ 全部 ││ │ │山段441 地號 │凝土造│合 計:53.10 │ │ ││ │ │--------------│6 層樓│ │ │ ││ │ │新北市汐止區福│房 │ │ │ ││ │ │德二路132 巷12│ │ │ │ ││ │ │號2 樓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同段1524建號,面積840.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1614 │└──┴──┴─────────────────────────────────┘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