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茂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范淑美、洪志強、洪文琦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