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馮棟森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