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被 告 陳天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 一 )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8,548,000元,有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可稽;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79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3,794,000元。
揆之前揭說明,其所主張先、備位之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具有經濟上相同目的而互為選擇、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擇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28,548,000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