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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張名熠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磚石建造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為原告所有。經查,系爭建物價格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契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士調字第407號卷第22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