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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上列原告與被告井明凱間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