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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宋明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