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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郎、黃志平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7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惟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該查報之價額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99元/萬元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