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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王文博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義間請求返還仲介交易處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日期: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