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劉文連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告 吳文龍
吳文宗陳加輝吳文生吳文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援用之另案鑑定報告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302,0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