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吳惠源代 理 人 陳祖祥律師相 對 人 吳惠東代 理 人 邱永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05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佰叁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第6 項、第7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71年起即旅居美國,聲請人母親及胞弟即相對人於聲請人旅居期間,均同住在聲請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詎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擅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自己。雖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明白表示絕無贈與其系爭房地之意思,惟相對人迄今仍拒絕將系爭房地返還予聲請人。聲請人原念及母親仍健在,基於孝道及倫常而遲未對相對人提起刑事訴訟。現兩造母親已過世,且偽造文書罪之刑事追溯時效已過,聲請人已無庸考量恐使手足入罪之風險,是兩造間既從未就系爭房地成立贈與契約之合意,系爭房地係相對人非法取得,真正所有權人仍應為聲請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訴請確認系爭房地之贈與契約不存在及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並請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節,業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表、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確已釋明本件訴訟標的包含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開規定,命其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經查:系爭房地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1055號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71,182元。相對人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難以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遭受之損害,依社會通念,即為系爭房地價額之利息損失。再依聲請人所提前揭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0,000 元,為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

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

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期間,其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9,332,089 元(計算式:43,071,182元×5%÷12×52個月=9,332,089 元,元以下4 捨

5 入),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9,300,000 元為適當。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6 項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應否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屬法院職權判斷,而本院就本件已得為正確之判斷,爰不待相對人之陳述,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

┌──┬─────────┬───┬───────┬────┬───────┐│編號│ 不動產地、建號 │登記名│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備註 ││ │ │義人 │) │ │ │├──┼─────────┼───┼───────┼────┼───────┤│1 │臺北市○○區○○段│吳惠東│72 │ 全部 │本院108 年度補││ │二小段767地號土地 │ │ │ │字第1055 號 │├──┼─────────┼───┼───────┼────┤ ││2 │臺北市○○區○○段│吳惠東│建物層次面積 │ 全部 │ ││ │二小段553 建號建 │ │1層59.91 │ │ ││ │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 │2層75.59 │ │ ││ │北市○○區○○街 │ │3層75.59 │ │ ││ │3 之2 號之房屋 │ │4層75.59 │ │ ││ │ │ │騎樓15.68 │ │ ││ │ │ │總面積302.36 │ │ │└──┴─────────┴───┴───────┴────┴───────┘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