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 訴 人 涂崇宇 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朝森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