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鍾遠帆被 告 圓山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彥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