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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政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洋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即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關於非財產權即請求拆除監視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計算式:1,500 +4,500 =6,00

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