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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郭震宇即巴哈雷頓音樂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林舒婷律師謝雨靜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劉芃秀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 日內補正,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