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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 訴 人 葉柏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齊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