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進行審理,被告亦難以答辯,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8年6月3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通訊地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後遭退回,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108年7月31日公示送達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