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0號原 告 江添桂被 告 長安香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茹紹紐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黃俐菁律師許育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主張其中關於請求撤銷長安香檳大廈於108年5月5日召開之第9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針對有無召集權部分之聲明尚非明確,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7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