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幸輝
林文子呂錦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