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9號上 訴 人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