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 告 簡慧君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方志偉律師
巫家佑律師被 告 吳則賢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被 告 許俊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所主張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及因此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信託系爭不動產之該信託登記等請求,茲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業經被告許俊明陳報上揭信託行為已經合意終止,並已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並提出塗銷信託登記同意書及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謄本為據。則原告主張撤銷之信託行為及塗銷登記之標的於言詞辯論後,已不存在,是本件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