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陳啟耕
陳佳楨陳啟振陳佳偉陳邱美霞陳錦昌洪美玲黃芊瑜黃芊菱上2 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信淵
林雅琪原 告 黃秀
陳秀梅陳素華陳賢治陳又嘉陳志昇陳永文陳榮興汪朝宗汪忠義汪俊毅陳永元陳明輝陳永賢陳進發陳賢瑞陳柏銓上 1 人 陳順天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葉明月原 告 陳慶華
陳佑松陳秋祥陳坤坡黃林秀月李文傑高育敏上3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追加原告 陳建基
范小真范芠誠陳綉琇陳雪宮陳建業陳季洋被 告 孫水木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