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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 訴 人 田薇薇即國豐當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潔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

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