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5號原 告 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明被 告 于尚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