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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 告 蘇芳瑩被 告 沈芊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6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