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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 告 蔡慧敏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Mail Loan 信用卡」應付帳款債權不存在,依兩造所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載有「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並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