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上 訴 人 林雪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聰禮、李鴻逸、李鴻銘、李舒婷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