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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張淑貞被 上訴 人 許敬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70,998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1.確認兩造間就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房屋暨其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區段○○○ ○號,權利範圍60/2694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07 年12月2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2.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7年12月24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經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29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為259,

000 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59.61 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53.1平方公尺+陽台面積6.51平方公尺=59.61 平方公尺),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4,670,294 元(計算式:259,000 元×59.61 平方公尺×0.3025=4,670,2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