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鄭忠義
張忠正鄭忠勇張忠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被 告 駱翊鳳
駱秀鳳駱國祥兼法定代理人 駱國鎮被 告 甘建褔訴訟代理人 吳世暉
張遠捷被 告 甘錦祥
甘錦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乃元被 告 甘淑芬
甘淑芳李宜純李宜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承勤律師
郭蒂律師被 告 駱金益
孫駱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駱火駱黃幼駱冠賓駱冠瑋駱玉枝駱玉霞駱黃培陳甘玉霞陳甘玉蘭林甘玉美張甘玉雪追加被告 甘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原告漏未就訴之聲明為變更及追加,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 月23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