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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羽部康裕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翁偉倫律師被 告 楊文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 人 彭祐宸律師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就原告訴請被告楊文輝、劉一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惟按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者,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經原告聲請時,得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關此未有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合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基於同一理由,此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之。即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再按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即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最高法院院49年台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係認定:被告賴騏鴻前任職於「情趣夢天堂(原名為數位夢天堂)」光碟店,因不滿擔任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智慧財產振興協會(IPPA)在臺代表之原告多次對其及「情趣夢天堂」經營者提起違反著作權告訴,基於教唆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教唆楊旻峯另覓成年男子至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號工作地點毆打原告。楊旻峯遂夥同黃艾迪及施勝雄,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先由楊旻峯及黃艾迪於107年11月20日至上開地點勘查現場,復由楊旻峯、黃艾迪及施勝雄,於107年11月23日上午,攜帶球棒2支,至臺北市○○區○○街及太原路交岔口等待原告出現,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許,見原告步行至上開地點後,旋由黃艾迪故意與原告發生肢體碰撞,假意製造糾紛,再由楊旻峯及施勝雄手持球棒出現並毆打原告之身體及四肢,期間原告往同市區○○路○○號大樓逃離時,黃艾迪以徒手拉扯原告,阻止其離去,令楊旻峯及施勝雄得繼續以球棒毆打之,致原告受有右前臂、雙大腿多處挫傷之傷害等事實,對被告賴騏鴻、楊旻峯、黃艾迪及施勝雄4人論罪科刑,此有該簡易判決在卷可按。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賴騏鴻等人涉犯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被告楊文輝、劉一董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被告楊文輝、劉一董為情趣夢天堂(原名為數位夢天堂)光碟店之合夥人,而本案係因原告多次對其及「情趣夢天堂」經營者提起違反著作權告訴而發生,且被告賴騏鴻亦因此支付共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楊旻峯、黃艾迪及施勝雄等人,衡情員工僅為公司利益而自願負高額金錢教唆傷人,是被告楊文輝、劉一董應為本件傷害行為之共同行為人,是被告楊文輝、劉一董應與被告賴騏鴻、楊旻峯、黃艾迪及施勝雄4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然查,原告所主張前揭關於被告楊文輝、劉一董之侵權行為事實,並非原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訴之犯罪事實,依前揭法律意旨,原告此部分之訴不能認為合法。然本件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已經表明即使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要件不符,亦聲請將此部分訴訟移送民事庭等情(見審附民卷第11頁),亦上揭法律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移送民事庭後,應依法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綜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輝、劉一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