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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4 萬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32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7,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榮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