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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李想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複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被 告 柯幸妤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李岱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