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李想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複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被 告 柯幸妤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李岱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關於命被告應將全新科技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判決在案,惟本件兩造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免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13頁),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編號│全新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名稱 │├──┼──────────────────────────┤│1 │106年度、10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含報表附註) │├──┼──────────────────────────┤│2 │106年度、107年度之損益表(含報表附註) │├──┼──────────────────────────┤│3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之日記帳及形成帳冊 ││ │之相關文件 │├──┼──────────────────────────┤│4 │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之各月總分類帳及形成帳冊之 ││ │相關文件 │├──┼──────────────────────────┤│5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公司所有往來銀行之 ││ │存摺及對帳單 │├──┼──────────────────────────┤│6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財產目錄 │├──┼──────────────────────────┤│7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收入傳票 │├──┼──────────────────────────┤│8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支出傳票 │├──┼──────────────────────────┤│9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轉帳傳票 │├──┼──────────────────────────┤│10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薪資清冊 │├──┼──────────────────────────┤│11 │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4月止各月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報告 ││ │書 │├──┼──────────────────────────┤│12 │106年度、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告書 │├──┼──────────────────────────┤│13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與第三人所簽署之契 ││ │約(含附件),及前已簽署迄至108年4月30日仍有效存續之││ │契約(含附件) │├──┼──────────────────────────┤│14 │自106年10月23日止至108年4月30日止之勞健保投保歷史紀 ││ │錄 │├──┼──────────────────────────┤│15 │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之廠商計價請款文件 ││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