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婉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京生
憶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4,168,64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