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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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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且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裁判費計算之數額(出資額與標的之交易價額並不當然相同,卷內亦無資料可供核定),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認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