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 廖炫榮被 上訴 人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寶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