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奇龍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複 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被 告 林春瑜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 月28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