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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 李陳梅子

李素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複代理人 馬建亞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闕月晏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 萬4,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165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