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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壹銘律師原 告 杜英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蓉律師被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杜英宗新臺幣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t .aspx )頂端,各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時原為杜英宗,嗣後陸續變更為伊崇堯、陳棠,分別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109 年1月7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原告南山人壽公司重大訊息公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第101 頁、第182至183 頁、185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分別向原告南山人壽公司、原告杜英宗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1,000 萬元,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網站公司)應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以半版之篇幅刊登於一六八網站首頁一日。㈢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文創公司)應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以半版之篇幅刊登於一六八網站首頁一日。㈣被告翁立民應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以半版之篇幅刊登於一六八網站首頁一日。㈤上第二、三、四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履行,其餘被告之刊登義務消滅。嗣於訴訟進行中,先後減縮及擴張聲明,其終聲明為:㈠被告應向原告南山人壽公司連帶給付1元,及自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向原告杜英宗連帶給付1元,及均自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頂端,各一日(見本院卷二第132、133頁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同卷第266、267頁10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經核原告所為係基於同一侵權行為之基礎事實,所為擴張及減縮其聲明,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翁立民為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一六八文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同時擔任上二公司之發行人及總編輯。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旗下有一六八周報及一六八理財網,其中一六八理財網委由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負責經營,而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經營發行一六八周報,於每週六出刊,並以各大便利超商為通路販售紙本。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於107年12月22日發行之一六八周報第412 期刊載有關原告南山人壽公司、杜英宗之如附表所示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同年月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亦將系爭報導轉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然系爭報導與事實不符,且未經查證,顯已貶損渠等在社會上之評價,而對渠等名譽造成損害,使渠等受有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第185 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向原告南山人壽公司連帶給付1 元,及自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向原告杜英宗連帶給付1元,及均自10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 List.aspx)頂端各一日。

二、被告則以:被告翁立民為被告一六八網站、一六八周報之所有人,財務支出均由被告翁立民支應,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與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係受其委託充任廣告發行業務總代理,原告不得請求被告一六八網站公司及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賠償。原告南山人壽公司於報導前曾主動與伊接洽,已事先取得報導內容,並請求伊暫緩報導,而伊除了延後系列報導刊登外,並有提供平衡報導說明之機會予原告南山人壽公司,但原告南山人壽公司未曾提供澄清稿說明。又依據新聞媒體通例,新聞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向相關人回應立場時,往往僅提供立即回應,錯過回應時期,當事人要為自己的失敗負責,媒體不會暫停報導。又系爭報導之作者為原告南山人壽公司內部人員,經作者與伊會晤確認作者身分後,已盡查證消息來源之真確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翁立民為一六八網站公司及一六八文創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為一六八周報之發行人及總編輯,一六八周報第412 期刊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報導,及由一六八理財網轉載系爭報導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54 頁

108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一六八周報第412 期影本、網站截圖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124 至129 頁、同卷第178 至185 頁),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惟就原告主張系爭報導已構成對其名譽之不法侵害,且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亦為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所明定。而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原告僅需就被告有為妨害名譽之行為乙事為舉證已足,至於被告需就其是否已盡查證義務提出事證始得解免其侵權行為責任。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茲審酌如下:

⒈原告主張一六八周報第412 期之系爭報導已侵害渠等名譽權部分:

⑴查一六八周報第412 期頭版與二版係以翁啟惠之報導為開端

,文內先質疑翁啟惠之女兒翁郁琇取得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股票,再以「翁啟惠3 千張股票怎麼來的?」為題,藉翁啟惠所涉臺灣浩鼎公司股票事件,質疑翁郁琇為何會有資金購買浩鼎公司股票,繼以「翁總編的3000張股票不用錢」、「翁總編從頭到尾沒花一塊錢」等標題,影射翁啟惠乃係無償取得浩鼎公司股票而獲取不法之利益。後於翁啟惠事件之報導外,繼以敘述道:「尹衍樑說: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開啟對於原告的相關報導,另分別在頭版及二版以「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為題,於頭版之內文先敘述到「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等語,顯在透過前述報導影射原告杜英宗取得原告南山人壽公司股份之方式也涉及不法。在二版中更以「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為大標題,內文為「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次年三月,南山人壽公布第一份財報,驚見公司最大的個人股東:杜英宗!杜英宗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一般而言,在公司收購/併購業務中,都會有中間人,事成之後會給佣金。以南山人壽的併購案中,近640億的成交金額,如果收取3%,中間人應該可以賺取19.2億元的佣金。

但是佣金19.2億元是現金價,如果缺現金,用股票替代,那就要另外談判。」更具體影射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參與原告南山人壽公司相關併購案時,時任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之原告杜英宗,個人與尹衍樑有其他約定,因此才能與翁啟惠一樣無償取得股票。綜合系爭報導此部分內容,導致一般閱聽者產生原告杜英宗於執行職務之際,另與尹衍樑私下另有協議,因而無償獲取30萬張股票之不法利益。

⑵系爭報導復以「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為題,刊稱

「我們曾在本專題系列㈡披露杜英宗自己口述的財富來源,杜英宗沒有那麼多錢,卻有價值30億元面額的股票,不論這些股票是不是免費拿到手的,搬去銀行換現金還是可以的。根據今年( 2018) 六月的數據:南山董事長杜英宗個人的質押比,高達92.83 % 。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 2018) 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萬8,000 張,果然是換到現金了」。係在延續其107 年12月8 日之專題報導㈡,於該報導中以「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杜英宗沒有那麼多錢,卻有價值30億元的股票,只有質押貸款一個可能性,但是銀行應該不可以單筆或單一供擔保品授信給個人那麼大的額度吧?」、「杜英宗質押股票年繳6 千萬。

依據南山人壽與台新銀行簽訂提供給南山員工認股的融資計畫,年息是2%,以價值30億元股票,每年的利息金額高達6000萬元,如果杜英宗的股款全數是來自於向台新銀行的融資,是否他每年都有向台新銀行繳付利息?是否都有付息記錄?還是以南山人壽與台新金控間有一些檯面下交易?」(本院卷一第135 頁),影射原告杜英宗無資金可認購原告南山人壽公司股票,且無金融機構願意提供融資,但以原告與台新金控公司間訂定檯面下交易,故台新金控公司才會違法放貸予原告杜英宗,甚或容任不用繳納利息之情形。

⑶綜合系爭報導之內容,以暗喻方式指稱原告杜英宗處理職務

上事項之際,藉機與尹衍樑私底下間有退佣約定,或以原告南山人壽公司與台新金控公司間有檯面下約定情事,使原告杜英宗得高額價值之股票之事實,影射原告杜英宗藉由職務牟取私人利益,及原告南山人壽公司有非常規交易之情形,上開內容客觀上實有貶低原告杜英宗、南山人壽公司之社會評價,而損及其2人之名譽。

⒉至原告所主張系爭報導二版另有以「編輯台小啟:杜英宗施

詐術挨告」為標題之報導內容亦與事實不符,然查,翁立民確曾以一六八周報之負責人身分向刑事警察局報案,而該則報導係為表明一六八周報有向刑事警察局報案一事,雖其將告訴狀內容刊登於報,但告訴狀內容應與報案之事實合併觀之,故就此部分報導應與事實相符而不構成侵權行為。

⒊被告於系爭報導刊登前是否盡查證義務:

被告辯稱系爭報導之來源為原告南山人壽公司內部人員,刊登前曾給予原告南山人壽公司澄清之機會,原告南山公司未提供澄清稿予伊為平衡報導云云。關於被告消息來源,被告固以保護消息來源而拒絕說明,縱以被告所述其消息來源為原告南山人壽公司之內部人員,惟其對消息來源之具體查證作為為何,除被告所辯稱提供原告澄清稿之機會外,即無舉證其有任何具體查證動作。蓋基於平衡報導之要求,新聞採訪者固會予被報導者說明澄清之機會,然被報導者並無解釋說明之義務,報導者不能單憑被報導者之拒絕說明,即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仍須藉由外在客觀證據之調查作為,以判斷有無盡合理查證義務。是被告就其消息來源之真實性一節,並無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被告此部分之抗辯要無足採。⒋被告辯稱一六八網站公司、一六八文創公司無庸負擔本件侵權行為責任乙節:

經查,一六八文創公司完全持有一六八理財網與一六八周報一事,有2015年2 月24日一六八文創公司股東會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7 頁);而一六八理財網所示之匯款帳號戶名為一六八網站公司,有一六八理財網網頁列印紙本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31 頁),足認一六八理財網雖為一六八文創公司所持有,並將其經營交由一六八網站公司處理,亦即一六八周報與一六八理財網分由一六八文創公司與一六八網站公司經營運作,並均由被告翁立民負責實際編輯及刊載報導等業務執行,是被告抗辯一六八文創公司與一六八網站公司與本件無涉等語,應不足採。

㈢系爭報導內容已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侵害,且被告翁立民未

舉證其已盡查證義務,則應認被告翁立民於代表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執行業務行為之際,已構成侵權行為,則刊登系爭報導之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應依民法第185 條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翁立民為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亦應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方式審酌如下: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式與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情形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不失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至如何刊登?刊登之內容為何?及以何字體、版面刊登較為妥適,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乙情,業經認定如上,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應屬有據。又系爭報導係分別刊登於一六八周報頭版及二版、一六八理財網之網頁,本院審酌兩造之社會地位、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程度、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狀等情事,認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t .aspx)頂端各一日,以回復其名譽,應屬適當。

本院審酌被告係在一六八週報、一六八理財網上刊登系爭報導,將附件道歉啟事以前述刊登方式認足已回復原告之名譽,至原告另請求在青年日報、臺灣時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告並無舉證系爭報導業遭上述報紙轉載或已廣泛經一般社會大眾轉述討論,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認非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應予駁回。

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再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⑴原告南山人壽公司部分:

原告南山人壽公司為公司法人,雖其名譽權遭侵害一事已足認定,然法人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則依上開說明,南山人壽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⑵原告杜英宗部分:

原告杜英宗自陳為東吳會計系、政治大學企管研究所及哈佛大學企管研究所畢業,曾擔任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本件起訴時擔任原告南山人壽公司董事長(見本院卷二第36至37頁);被告一六八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公司為經營媒體報導業務之企業,實收資本額各為3,000萬元、100 萬元,被告翁立民為該二公司之負責人,有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78 至185 頁),被告翁立民自陳文化大學新聞系畢業,自77年起在報社工作、名下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一第317 頁108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兩造之學經歷、身分地位、名下財產及收入,並衡量原告因系爭報導所受造成其精神痛苦等情狀,本院認原告杜英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 元,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杜英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108 年6 月17日起(見本院卷一第262 頁民事準備二狀、同卷第315 頁108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266 頁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㈤至被告聲請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862號

卷,以證明被告有向原告南山人壽公司請求新聞稿等情(見本院卷二第271 頁109 年4 月27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惟如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未盡查證義務與其要求原告提供新聞說明稿以供平衡報導係屬二事,是該聲請調查之待證事項與本件爭點無關,並無調閱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杜英宗1 元,及自108 年

6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t.aspx )頂端各壹日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附件┌───────────────────────────┐│道歉聲明: ││聲明人於107 年12月22日發行之168 周報第421 期因刊載有關││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杜英宗之不實資訊,致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杜英宗之名譽受損,謹此道歉。 ││ ││聲明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公司代表人翁立民 │└───────────────────────────┘附表┌──┬────────────────────────┐│出處│ 內容 │├──┼────────────────────────┤│頭版│標題: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 ││ │本報專欄作家指出,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 │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後來大家發現,杜英宗││ │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201││ │8)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 │萬8,000張,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 ││ │聯想。 │├──┼────────────────────────┤│二版│編輯台小啟:杜英宗 施詐術挨告 ││ │本報於12/17日向刑事警察局偵四隊報案,控告杜英宗 ││ │妨害本報報導。報案的《告訴狀》指出,杜英宗以詐術││ │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依法提出告訴,以懲不 ││ │法。南山人壽董事長杜英宗上個月在獲知本報即將專題││ │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兩次犯罪實││ │施時間並非密接不可切割,手段與目的皆不相同。本報││ │並提供Line截圖與電話錄音為證據。由於杜英宗以詐術││ │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並應加重其 ││ │刑,因而訴請刑事局依法查辦。 ││ ├────────────────────────┤│ │小標題: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 ││ │到,不要錢的喔! ││ │大標題: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 ││ ├────────────────────────┤│ │子標題:幕後魔鬼查不到 尹衍樑沒事 ││ │‧‧‧‧‧‧尹衍樑說: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 ││ │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 │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 ││ ├────────────────────────┤│ │子標題: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 ││ │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 │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 │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次年││ │三月,南山人壽公布第一份財報,驚見公司最大的個人││ │股東:杜英宗!杜英宗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一般││ │而言,在公司收購/併購業務中,都會有中間人,事成 ││ │之後會給佣金。以南山人壽的併購案中,近640億的成 ││ │交金額,如果收取3%,中間人應該可以賺取19.2億元的││ │佣金。但是佣金19.2億元是現金價,如果缺現金,用股││ │票替代,那就要另外談判。 ││ ├────────────────────────┤│ │子標題: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 ││ │我們曾在本專題系列(二)披露杜英宗自己口述的財富來││ │源,杜英宗沒有那麼多錢,卻有價值30億元面額的股票││ │,不論這些股票是不是免費拿到手的,搬去銀行換現金││ │還是可以的。 ││ │根據今年(2018)六月的數據:南山董事長杜英宗個人的││ │質押比,高達92.83%。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2018) ││ │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萬││ │8,000張,果然是換到現金了,。 │└──┴────────────────────────┘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