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張義彬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張義彬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