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良品計畫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洲被 上訴 人 杜展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零伍佰元(計算式:44萬0500元+50萬元=94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