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錡清祥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張雪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0-31